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 都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 都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文件
成 都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 都 市 总 工 会
成安监[2013]166号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按规定时限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切实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程,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银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3]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 经信部门负责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推广行业先进工艺技术、专用装备,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和产能;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及兑现资金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予以优先;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暂缓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二、 科技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 财政部门在明确使用方向、支持政策、资金管理等前提下,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部门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工伤保险和评先创优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制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对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积极向国家和省推荐予以表彰奖励。
五、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并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对未达标的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其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结束后不得重新申报创建;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达标企业申报创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未达标企业,不予受理其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名牌产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予以支持或推荐;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名牌产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申报。
八、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换发和新核发的条件之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负责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网上申报、审核、公告,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风险抵押金储存标准分别下调20%、15%、10%;负责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浮动办法,对其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九、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助银监部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作为银行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参考该项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包括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企业流动性贷款、企业生产发展贷款等),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和信贷管理,不得新增授信额度,并对原有的贷款限期逐步压缩和收回;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负责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达标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落实相应的扶持资金。
十、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集团整体达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排头兵作用,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评价、选任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因素,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在年终业绩考核时,对达标企业给予加分鼓励,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达标任务的给予扣分。因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对未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市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出资设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资。市属国有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开展“安全班组、安全岗位、安全人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到基层一线。
十一、 税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在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关涉税事项时,对符合现场办结条件的即来即办,不能即时办理的,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十二、 工会组织对符合“模范单位”、“五一劳动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对未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及其他负责人,不予受理其申报上述各类表彰评选。
十三、 有关政府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产品。
十四、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